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救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巨家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佳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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