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金上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淑珍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馬潤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國仁 選任辯護人 許文哲 律師
林合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0年度金訴字第三五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