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56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林肇明 律師 吳麗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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