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38號上訴人 楊義重 被告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炳賢
參加人 蔡樹根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84,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