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76號聲請人嘉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貴修 訴訟代理人 廖希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鄭文彬┌──────────────────────────────────────┐│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嘉彰股份有限│第一銀行│106年10月31日│54,000元│CH0000000││││公司宋貴修│丹鳳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