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紹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壹點捌玖捌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紹安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0
7年度毒聲字第2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083、1602、27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定結果,確係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參,該吸食器確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2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8月29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083、1602、27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該案所扣得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1.90公克,因鑑驗使用0.0016公克,驗餘毛重1.8984公克)乙情,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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