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368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告 馮雅淳

訴訟代理人 許時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已如期繳納裁判費用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已於裁定駁回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事,有收據附卷可稽。從而,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綜上,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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