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742號

原告 韓世璽

訴訟代理人 丘琳琳

吳尚道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芳 律師

被告 王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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