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791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林晉校

被告 李嘉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柒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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