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告聖峰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晉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8,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