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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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告台中縣石岡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90,60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7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備繕本或影本3份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