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95年度除字第3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 楊富雄 │第七商業銀行│94年11│46,000元│SP0201│││││新竹分行│月30日││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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