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四三號
被告甲○○男二十
身分證住彰化選任辯護人 呂沐基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0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王淑滿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