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桃勞小字第32號
原 告 黃馨漪
被 告 吉野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華鵬
訴訟代理人 洪翊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0年8月20日起至101年1月31
日止受僱於被告,擔任寵物美容師一職,兩造並約定若工
作總體業績金額超過總體目標業績,則原告可享有業績獎
金。依此,原告101年1月之業績獎金應為新臺幣(下同
)7,129元,惟被告僅於101年2月20日給付3,434元獎
金。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僱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
額,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1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伊在101年2月21日致電被告詢問業
績獎金之計算方式時,被告即告知業績獎金之計算方式,
嗣於101年3月6日去勞工局調解時,被告才改口說101
年2月20日所發放的3,434元是加班費,業績獎金因為伊
未達業績目標而拒絕給付。但101年2月21日伊打電話給
被告,詢問業績獎金之計算方式時,若伊確實不能領到業
績獎金,被告就應在伊詢問時就明確告知,而非告知伊10
1年1月業績獎金之計算方式,還明確指出「就是這個月
你要領的」,足見101年2月20日所發放的3,434元就是
業績獎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於本院調解時所為
聲明、陳述略以:每位美容師一進公司,公司就會告知個人
單月業績標準為8萬元,原告沒有達到業績標準,不能領業
績獎金,在100年8月、9月原告業績也沒有達到領獎金之
門檻等語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其自100年8月20日至101年1月31日止,於被告
公司擔任寵物美容師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條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1年1
月份之業績獎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原告主張本件業績獎金之計算公式係「{【總業績─(目
標業績×0.85)】4}÷總單位數=1單位應得之獎金
;1單位應得之獎金應得之單位數=業績獎金金額」,
而101年1月份之總業績為34萬2,277元、目標業績為29
萬元、總單位數為6.5、原告應得之單位數為2等情,業
據原告提出兩造間101年2月21日之電話通話譯文及光碟
、業績獎金發給一覽表、101年1月獎金計算方式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27、50至53頁),又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
出之上開通話光碟,核與原告提出之譯文相符,且由該對
話內容可認定被告公司101年1月份業績獎金計算方式,
確與原告上開主張相符,足認原告之主張非虛。
(二)被告雖辯稱:每位美容師單月業績標準為8萬元,原告於
101年1月份未達業績標準,不能領業績獎金云云,惟為
原告所否認,並主張被告一直都是依團體總業績為計算業
績獎金之標準,從未告知業績獎金之請領須超過個人業績
8萬元之門檻等語,是自應由被告就上開抗辯事實負舉證
之責。惟被告至言詞辯論終結為止,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
供本院審酌,其抗辯自無足採。
(三)是依原告主張之公式計算,被告應給付之業績獎金為7,13
0元(計算式如附表),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129元,
未逾上開範圍,自應準許。惟原告既自承被告已於101年
2月20日給付101年1月份之業績獎金3,434元(見本院
卷第33頁),此部分自應扣除,是原告基於僱傭契約,得
請求被告給付之業績獎金為3,695元(計算式:7,129─
3,434=3,695)。
五、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
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
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
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1年3月19日
付與被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3頁),是原告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1年3月20日,應堪認
定。
六、綜上,原告依兩造間之僱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就被告敗訴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500元
,餘由原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附表:
┌──────┬──────┬──────────────┐
│101年1月份│101年1月份│人員及分紅單位數│
│總業績(新臺│目標業績(新││
│幣)│臺幣)││
├──────┼──────┼──────────────┤
│34萬2,277元│29萬元│1位助理(1單位)、1位C級│
│││美容師(1.5單位)、2位B級│
│││美容師(每位2單位),總單位│
│││數為6.5。│
├──────┴──────┴──────────────┤
│⒈{【34萬2,277元-(29萬元x0.85)】÷4}÷6.5=3684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即1單位應得之獎金。│
│⒉原告是B級美容師可領2單位-原告請假1天被扣金額,故原│
│告應得獎金為7,130元【計算式:(0000-0000/31)x2=7,130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辜伊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