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781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 人 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倉滿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李秋琴
代 理 人 魏辰州 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4月25日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72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
二、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異議人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
101年4月25日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8727號支付命令,並
於101年4月30日合法送達異議人,此有支付命令送達證書
附卷可考。是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法定不變期間,應自10
1年5月1日起算,至101年5月20日屆滿,惟異議人遲至
同年月21日始具狀提出異議,有其異議狀上本院收文戳可稽
,顯已逾20日不變期間,其異議即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
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