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債權人焊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智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竣傑 即慶揚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焊鑫科技有限公司及慶揚工業社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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