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754號債權人 徐宥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樹木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自陳債務人於民國102年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約定清償期為1年,故其清償期為民國103年3月28日,尚未屆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何?如有誤載應為更正。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是否正確(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㈢請求利息自民國102年3月28日起算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