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563號

原告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告新創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宜哲

被告 謝佩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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