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9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9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921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依貸款契約所
載債務人甲○○、 吳淑惠 為共同借款人)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