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經豊 即 張瑞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3,715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