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9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經豊張瑞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3,715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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