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張柔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秋貴 、 蔡宗陣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預納測量
規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