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242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36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