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9號
原   告  吳錫泉
被   告  陳美惠
       賴烱仲
       賴烱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美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元;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
元(即附表編號4部分),由被告賴烱仲、賴烱凱與被告陳美惠
共同給付。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由被告陳美惠負擔;其中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賴烱
仲、賴烱凱與被告陳美惠共同給付。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等三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陳美惠所簽發,經被告賴烱仲、賴烱
凱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
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1萬元,詎屆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51萬元。
二、被告等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影本各4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
,認為其主張之事實足堪信為真正,爰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執有被告陳美惠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屆
期提示未獲付款,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美惠給
付票款5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
連帶負責;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
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96條、第
13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區內者,支票之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之
提示;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
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
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支票均未
記載發票地,自應以發票人即被告陳美惠之住所即臺中市○
里區○○里○○路○○巷○○號為發票地,而該支票之付款地為
臺中市○○區○○路○○號,揆諸上開說明,執票人應於發票
日後7日內為付款之提示,乃原告遲至如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日期始為付款之提示,均已逾7日之提示期限,是其對
發票人以外之前手背書人即被告賴烱仲、賴烱凱已喪失追索
權,則原告請求被告賴烱仲、賴烱凱給付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票款36萬元,洵屬無據。至原告就附表編號4之支票於
提示期限內之101年12月7日為付款之提示,並未喪失追索權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賴烱仲、賴烱凱給付如附表編號4所
示之票款15萬元,應屬正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陳美惠給付51
萬元,並就其中15萬元(即如附表編號4所示)由被告賴烱
仲、賴烱凱與被告陳美惠共同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51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由被告陳美惠負擔;其中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賴
烱仲、賴烱凱與被告陳美惠共同給付。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票號│票面金額│提示日期│
││(民國)│││││(新臺幣)│(民國)│
├──┼───────┼───┼───┼─────┼─────┼─────┼───────┤
│1│101年8月15日│陳美惠│賴烱仲│彰化商業銀│HN0000000│100,000元│101年12月13日│
│││││行太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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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年8月22日│陳美惠│賴烱凱│彰化商業銀│HN0000000│200,000元│101年12月13日│
│││││行太平分行││││
├──┼───────┼───┼───┼─────┼─────┼─────┼───────┤
│3│101年11月26日│陳美惠│賴烱仲│彰化商業銀│HN0000000│60,000元│101年12月13日│
│││││行太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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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年12月7日│陳美惠│賴烱仲│彰化商業銀│HN0000000│150,000元│101年12月7日│
││││賴烱凱│行太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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