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楊榮輝
代 理 人  何永福 律師
相 對 人  林修賢
       陳思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鈞院102年司裁全字第863號假
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128萬元擔保金(案號102年存字第14
20號),並以102年司執全字第505號執行假扣押,如今上述
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均已由鈞院執行程序終結在案(
103年司執字第9211號),聲請人為取回提存金並已撤銷上
揭假扣押裁定及撤回上揭假扣押執行,並寄發存證信函予相
對人,依法通知相對人若就該假扣押執行受有損害,請於文
到21日內起訴,否則聲請人將領回上述所提存之擔保金等語
,惟相對人林修賢因遷離戶籍地,未依法辦理遷徙登記,遭
依法遷入戶政事務所內設籍,顯無從得知相對人真正住居所
而為送達,而相對人陳思廷則因收信人已搬遷致原件遭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退件信
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存證信函、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6765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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