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素桂 、 張瀞 .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羅素桂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羅素桂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
清償。而查相對人羅素桂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及3012、3083建號建物,相對人羅素桂
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辦
理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 張瀞文 及 羅素雲 ,疑為脫產行為,故
請求撤銷該買賣關係,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羅素桂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