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原告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被告 古重浩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6年度易緝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古重浩所涉本院106年度易緝字第26號竊盜等案件,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在案,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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