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莊順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銘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郭佳瑛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