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25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東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瑞 被告 范庭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於扣除聲請費用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558元。本院於106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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