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 黃泊錫
合峻企業社即 黃凱澤 共同自訴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被告 楊明 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6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薛博仁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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