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黃慶豐 被告 張仁義
艾宗達 溫建忠 楊景安 吳志偉 林信任 蔡志成 曾仁德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76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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