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9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41號中華民國93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