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8號聲請人捷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3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3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明月附表:
┌──────────────────────────────────────────────────┐│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捷鴻營造工程│華僑商業銀│000000000000│365,400元│94年9月15日│AD0000000││││有限公司│行岡山分行│10│││││├──┼──────┼─────┼──────┼────────┼───────┼──────┼───┤│002│捷鴻營造工程│華僑商業銀│000000000000│511,560元│9年10月10日│AD0000000││││有限公司│行岡山分行│10│││││├──┼──────┼─────┼──────┼────────┼───────┼──────┼───┤│003│捷鴻營造工程│華僑商業銀│000000000000│341,040元│94年10月31日│AD0000000││││有限公司│行岡山分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