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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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即被告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竊盜│有期徒│93年5月│本院93年度│93年10月│93年12月│││刑3月│11日零時│簡字第5024│18日│6日│││││號││││││││││├────┼───┼────┼──────┼────┼────┤│毒品危害│有期徒│93年3月│本院94年度訴│94年8月│94年9月││防制條例│刑8月│29日上│緝字第119號│26日│22日││││午10時│││││││50分許││││├────┼───┼────┼──────┼────┼────┤│毒品危害│有期徒│93年3月│本院94年度訴│94年8月│94年9月││防制條例│刑4月│29日下午│緝字第119號│26日│22日││││1時30分│││││││許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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