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交通銀行東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6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裁判費│10,680│├────────┼──────────────┤│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合計│1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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