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849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0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張世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