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0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
被   告  吳美菊謝丙申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碧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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