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0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
被 告 吳美菊 即 謝丙申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碧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任婉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0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
被 告 吳美菊 即 謝丙申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碧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