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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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13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楊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壹仟零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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