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2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大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壹佰捌拾
玖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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