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司店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吳家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文玉 間聲請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未於聲
請狀表明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如提出鑑價報告、房屋稅單及
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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