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5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堯銘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調偵字第1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堯銘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第8行「致使瀏覽該文章或回應文字之不特定人,均可藉此…」,補充更正為「致使登入該論壇之會員、係屬特定多數人可瀏覽該文章,藉此…」;第10行「足以貶損 張宸潔 之名譽」,補充更正為「足以貶損張宸潔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致生損害於張宸潔之名譽」,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買賣係出於你情我願,買賣雙方對於價格允諾即可,告訴人因經濟問題,以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徵求所需鳥類,縱與市價相差過大,倘有人欲出售,第三人亦無從置喙,被告如認告訴人擾亂行情,僅需勸說或告知該徵求不可行或對於他人之影響,然被告竟即以不理性之態度,以文字侮辱告訴人,所為實為不當;惟念被告未曾受有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尚非素行不佳之人,兼衡其願對告訴人公開道歉,惟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而未能達成調解,暨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調偵字第1915號被告郭堯銘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堯銘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晚上11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登入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SOE鵡林鸚雄之寵物公園論壇」網站,在該網站看到張宸潔發表文章欲以新臺幣1萬7000元之價格徵求藍化鳳梨品種之鳥類1對,因認張宸潔徵求之價格遠低於市價,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帳號「kbge130」之名義公然刊登「鳥市就是有這種敗類...敗類鳥蟲」等文字回應張宸潔上開文章,致使瀏覽該文章或上開回應文字之不特定人,均可藉此推知郭堯銘之推文中以「敗類」、「敗類鳥蟲」等語辱罵張宸潔,足以貶損張宸潔之名譽。
二、案經張宸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堯銘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宸潔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網路文章、帳號「kbge130」之網路資料列印紙本、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檢察官謝昀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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