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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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7925號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給付金額,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