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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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並減刑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