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0號再審原告 劉昌崙 再審原告 劉昌祺 再審原告 劉弘 原上列再審原告等3人於民國99年7月26日向本院對98年度簡上字第13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