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姓名 張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再以9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債務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調閱相關聲請免責卷宗(本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98年度消債抗字第41號),查明屬實。
四、從而,債務人以其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莊素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