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乙○○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丙○○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嘉玲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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