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97年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⑴96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9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各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1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⑵96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8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⑶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5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⑴至⑶案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98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又於⑷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9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⑸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0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⑹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5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⑷至⑹案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54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8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2月23日起入監執行上開各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10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13號函暨所附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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