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08號原告乙○○被告甲○○
2樓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同年七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