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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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至四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減刑聲請書附表有所漏載、誤載,詳如本院裁定附表)。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除補充及更正上開漏載、誤載部分外,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前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92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前則經上開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定及判決書附卷可稽。準此,本院爰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外,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減刑聲請書所載請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應屬贅引,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紹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十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4月16日│96年2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年度及│96年度偵字第147號│96年度偵字第5797號││案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96年度│96年度│││案├─┼──────────────┼──────────────┤│後││字│簡字│易字│││號├─┼──────────────┼──────────────┤│事││號│第1342號│第1129號││├─┼─┼──────────────┼──────────────┤│實│判│年│96年│96年│││決├─┼──────────────┼──────────────┤│審│日│月│4月│6月│││期├─┼──────────────┼──────────────┤│││日│30日│11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96年度│96年度││確│案├─┼──────────────┼──────────────┤│││字│簡字│易字││定│號├─┼──────────────┼──────────────┤│││號│第1342號│第1129號││判├─┼─┼──────────────┼──────────────┤││確│年│96年│96年││決│定├─┼──────────────┼──────────────┤││日│月│5月│7月│││期├─┼──────────────┼──────────────┤│││日│28日│9日│├─┴─┴─┼──────────────┼──────────────┤│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三月(已減刑)。│有期徒刑五月。││告刑│││├─────┼──────────────┼──────────────┤│附註│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減字第692號刑事裁定減刑。│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但││││其原判決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編號│三│四│├─────┼──────────────┼──────────────┤│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三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3月3日│96年4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年度及│96年度偵字第5797號│96年度速偵字第759號││案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96年度│96年度│││案├─┼──────────────┼──────────────┤│後││字│易字│簡字│││號├─┼──────────────┼──────────────┤│事││號│第1129號│第2815號││├─┼─┼──────────────┼──────────────┤│實│判│年│96年│96年│││決├─┼──────────────┼──────────────┤│審│日│月│6月│6月│││期├─┼──────────────┼──────────────┤│││日│11日│26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96年度│96年度││確│案├─┼──────────────┼──────────────┤│││字│易字│簡字││定│號├─┼──────────────┼──────────────┤│││號│第1129號│第2815號││判├─┼─┼──────────────┼──────────────┤││確│年│96年│96年││決│定├─┼──────────────┼──────────────┤││日│月│7月│7月│││期├─┼──────────────┼──────────────┤│││日│9日│23日│├─┴─┴─┼──────────────┼──────────────┤│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告刑│││├─────┼──────────────┼──────────────┤│附註│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但│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但│││其原判決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其原判決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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