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7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7029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治達 、 彭王香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