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8號

聲請人 李錦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曾巧鈴 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曾巧鈴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並請釋明相對人曾巧鈴與 鄭驊嚴 有何身分關係。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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